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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特点在于: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这与保证不同,在保证担保中,债务人自己不能作为担保人。 第二,抵押物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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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抵押和顺位抵押一般不冲突。两者都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向债权人设立的抵押担保,在清偿时优先于普通债权,但金额和连续性存在差异。
许多人在申请抵押贷款时,都希望额度高一些,否则想再用钱的时候,又要和银行申请贷款,其实抵押贷款额度最高就是抵押物评估价格的70%到80%左右。简单来说,比如房子值100万,抵押给银行,申请最高额抵押,在银行规定的最高额抵押期限里,你可以这个月贷款10万,下个月再贷款20万,只要在这个最高额100万的额度范围内都是可以随时申请贷款的,不过银行这种最高额抵押有年限限制,一般最长就是两年。最高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最高抵押是连续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连续申请贷款,但一般抵押只能申请一次;第二,最高抵押金额不确定,因为你在连续申请贷款,这个月有一笔,下个月有一笔,但是一般抵押金额是确定的,都是固定金额。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比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比如,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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