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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是连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要看承包合同中是如何约定的,如果是承债式承包,承包人就要偿还债务。如果是非承债式承包,由发包方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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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 审判实务中,实际施工人往往因被拖欠工程款,将总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所有主体均承担连带责任。鉴于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总包人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可参考最高院的裁判观点:“总承包人并非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不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对于工程款,总承包人对没有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总承包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承包人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要查明你们的工程安装队及你们帮忙的安装队伍有没安装资质,有没在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工程安装队伍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你们都没资质和工商登记,赔偿责任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你们有资质和工商登记,那么赔偿责任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安装队承担连带责任。至于你们赔偿后,可以按照你们各方之间的合同约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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