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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从公安机关受理自诉案件,因为自诉案件,必须受害人或者他的亲属到法院去起诉,法院才能可能会受理。公安机关不能代替自诉人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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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从公安机关受理自诉案件,因为自诉案件,必须受害人或者他的亲属到法院去起诉,法院才能可能会受理。公安机关不能代替自诉人到法院起诉。 刑事自诉案件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自诉刑事案件立案程序问题的电话答复》曾对那些经人民法院初步调查,明显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不能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是不予立案还是驳回起诉的问题,其答复意见是:(一)自诉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开庭前的审查是刑事诉讼中两个不同的阶段。对于自诉刑事案件的控告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立案。然后对立案的自诉刑事案件再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开庭前的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轻伤害、重婚等8类被害人有证据证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不论案件证据充分与否,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受理。因作为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只有证据充分、情节轻微的,受害人依法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不符合个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符合这个条件,但是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可以转由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公安机关已受理的案件,不论是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还是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人民法院依法均不能再直接从公安机关受理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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