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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纠纷中,利息的规定多种情况,处理纠纷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民诉法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还款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无息借贷,出借人没有权利请求借款人支付还款期限内的利息。 (2)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民间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人不支付利息;利息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3)
根据法律规定,约定个人借款利息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利率不超过36%的,超过部分无效。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也就是说,借款人和出借人根据自愿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的四倍,即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36%。高出的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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