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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作的概述是普通合作,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合作概念,由两人以上的合作伙伴构成,各合作伙伴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合作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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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条件具体如下:普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国有企业、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因此,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修改后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对合伙企业出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
普通合作企业由普通合作伙伴构成,合作伙伴对合作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入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是,如果合作协议对合作协议的同意条件另行约定,则约定。2、合伙人与原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履行其告知义务,即告知入伙人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有: 1、被委托执行合伙事务或监督合伙事务执行情况的权利; 2、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3、获得合伙企业利润分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第二十八条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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