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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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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工作。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并实行动态管理。在核定教师编制时,对民族地区、边远山区以及寄宿制学校予以倾斜。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配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及时按规定招聘补齐教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教师编制。
义务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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