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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申请行政复议不是处罚的执行,而是处罚执行的救济方式。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一般不停止执行。
对于刑事立案前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这种情况,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可以参考公安部于2006年6月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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