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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报警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 (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注销营业执照前十五日内或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前,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所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应按下列规定和程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由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到办税中心指定窗口领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所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各其它税务证件; 3)主管税务所应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地税收检查,清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写出详细检查报告; 4)纳税人应持有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主管税务所已清缴税款证明及税务所详细检查报告,按《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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