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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直接证据认定犯罪事实的标准:在案件存在直接证据,而该直接证据又能够证明被告人全部犯罪要件事实的情况下,唯有通过其他间接证据对该直接证据真实性的有效印证,方能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1、据此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
《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介绍卖淫罪。在介绍卖淫罪中的“介绍”是指行为人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得以实现的行为。《刑法》之所以将介绍卖淫行为单独入罪,是因为我国未规定卖淫罪,介绍卖淫不可能按照卖淫共犯处理。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使用的表述是“介绍他人卖淫”,而不是“介绍他人嫖娼”,因此,如果行为人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自可构成介绍卖淫罪;但如果行为人仅单独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则不成立介绍卖淫罪。《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介绍他人卖淫罪,为打击介绍他人卖淫行为,遏制卖淫、嫖娼丑恶现象的泛滥,净化社会风气,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毋庸讳言,从司法实践来看,《刑法》第359条第1款规定的介绍他人卖淫罪,在罪与非罪、量刑的适用和规定上呈现出诸多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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