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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对公司负有归还所抽逃的出资的责任。再次,对公司债权...
公司股东承担的责任有: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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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股东的基本权利,产生和发展是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在当今社会经济体制下,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途径变窄了。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股东很难了解公司的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公司经营者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优势,很容易损害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
我国现有公司体系下,无股份有限公司这一公司形式,你们的公司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在公司任职,因其不能胜任相关工作,公司可以予以解聘,但这么股权无关,您照样可以行使相关的股东权利,参与分红,如果您想转让您的股份,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如其他股东不购买该股份,可向外转让,股权转让价格可评估或协商确定。
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股东出资在注册公司的时候,会选择认缴出资额,先实缴一部分,剩余部分则按期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年限内,缴全注册资本。 2.遵守公司章程;企业应按照企业基本情况编制公司章程,股东和法人都必须要遵守公司章程上的条例。 3.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 4.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 5.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 6.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不得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弄虚作假、要实事求是。 《公司法》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交易】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出资不足的补充】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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