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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共同犯罪则必须是有犯罪故意。司法解释规定了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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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解释》中,“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已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在司法界有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①、有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②。《解释》的出台,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消除了困惑,但理论界的争议却并未停止。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开创了共同过失犯罪之先河,超越了法定的法律解释权限,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基本理论,实属越权解释。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问题,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在《刑法》里有提及。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当然就应当被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而且,作为共同犯罪,各犯罪人之间理应存在犯意的联络,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根本不存在犯意,更无从谈起存在犯意联络了。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中,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与他人无犯意的联络,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因而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在同一刑法体系中,既承认交通肇事罪为典型的过失犯罪,同时将过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却又在《解释》第五条中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情形,这与现有法律是相冲突的。
第25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另外,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因此,老板的行为已经构成共犯。
要区分具体情况.<最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2款: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示肇事人逃逸、致使受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中,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的关键是交通肇事后,你朋友有无指示驾驶员逃逸的行为.满意请按采纳,有疑问可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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