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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用人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0.6%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省人民政府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具体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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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复议不服只可行政诉讼。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因实施旧城区改建的需要,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234号令)的规定,经硚口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全部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硚口区建一路西片东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对被征收人(含公有房屋承租人,下同)给予公平补偿,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项目名称 硚口区建一路西片东区旧城改建项目 二、征收范围 详见硚口区建一路西片东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附图 三、征收部门 武汉市硚口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韩家墩街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 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告之日起六个月 七、补偿决定 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硚口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省政府380号令)和《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政府234号令)的规定,按照《硚口区建一路西片东区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本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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