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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
(1)婚后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增加的价值部分,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一方婚前个人所有房屋进行修缮、装修、重建而使该房屋增值的,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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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财产为其遗产,而应当先从家庭财产中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加上死亡一方的个人财产,即为死亡一方的遗产。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我们通过一个例子来解释这个规定,比如,张先生和王女士是夫妻,两人在同一起车祸中同时死亡,如果张先生没有继承人,王女士有继承人,那么就推定张先生先死亡,王女士后死亡,张先生的遗产先由王女士继承,再由王女士的继承人来继承。如果张先生和王女士都有继承人,因为二人是夫妻,属于同辈,就推定两个人同时死亡,且相互间不发生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他们的遗产。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一方死亡,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当配偶一方死亡时,首先应确定出遗产的范围,然后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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