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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 2、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原件)和地块相关资料、批准文件...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各一份; 2、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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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首先应当获得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拆迁人按规定向有关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房屋的地域范围。同时,由规划管理部门通知被拆迁人停止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等工程。
法定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变更申请(由原申报单位及新申报单位提供,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内容、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变更文件; 3、变更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出让用地)或变更后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划拨用地); 4、建设单位名称变更前后为同一单位的,提供工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手续;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按规定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说明需延期原因申请报告一份; 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条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确因特殊原因和不可克服的因素,使原证超过有效时限且又超过办延期时间,在其它条件均未改变的情况下,可申请续办。续办项目应补充特殊原因和不可克服因素的证明材料。 4、城乡规划局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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