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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保险公司“书面询问”并未询问被保险人有无患此免赔疾病情况,且当王某妻子投保时口头告知王某患病情况时,保险公司就应当...
但李晓东和他所在公司同时又想到,肇事车辆是属于被保险车辆,是不是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赔偿费用ttttt但李晓东和他所在公司同时又想到,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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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即道路交通事故损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免予赔偿。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失,属恶意,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主旨规定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的义务。即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保险公司常以此条款抗辩,认为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赔偿受人医疗费并有权追偿。 笔者认为这是对本条的曲解。因为本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的垫付医疗费的义务,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金的义务。第二款规定出现上述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免责。而医疗费用、死亡伤残赔偿金不属于财产损失,故保险公司对该两项不能免责。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是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同样没有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以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责任为由免除自身的保险责任,于法无据,也不能适用上述规定中的免责事由。
1、交通保险不负责赔偿和替换的情况(1)受害者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2)被保险人的财产和被保险车的财产损失(3)被保险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停业、停电、停电、停水、停电、停电、通信、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损失、受害者的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而贬值、修理后价值下降造成的损失等各种间接损失(4)交通事故发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2、交通保险对医疗纲要负责替换,对其他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和替换的;(1)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员醉酒的;(3)被保险汽车盗窃期间发生事故的;(4)被保险人故意发生交通事故的。关于替换的急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受害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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