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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和事实婚姻的区别无效的婚姻当然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被认可其效力的婚姻。法定无效婚姻与被子撤销的婚姻统归无效婚姻。现实生活中还有当事人利用伪告的身份证申请登记的婚姻也因欺诈损害他人利益,属无效民事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该婚姻应定义为无效婚姻。事实婚姻就是符合结婚条件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没有经登记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是事实婚姻,即法律承认这之前的这种行为可以不经登记具有婚姻的效力。1994年2月1日之后的这种行为不具有婚姻效力,当事人可以采取补办结婚证的方式产生婚姻效力,效力及于行为产生时,具有塑及力。否则当事人不被行为所约束。并且因婚姻法解释二对解释一的修正,仅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种情况可以解除同居关系。 二、哪些情形下的婚姻是无效的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事实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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