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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具有法律效力的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求的,需要重新登记结婚,否则不认定为事实婚...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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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如何确认事实婚姻的规定:事实婚姻的效力: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没有法律效力,没有法律保护的婚姻,换句话说就是违法的。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婚姻与合法登记的婚姻相比,本质上是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国情,为了维持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有条件认可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关系,产生了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的构成有以下几个要素:一是男女同居(即男女双方持续稳定共同生活)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时已具备结婚的实质性要求。
事实婚姻中,男女已经具备了婚姻关系存续的实质要件,只是缺少了形式要件。发生纠纷时,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认定是有区别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2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看完上面的内容,相信你对订婚的法律效力定义有了一定的了解。总的来说,订婚是两个家庭自愿订立的,只是一种民间习惯,履行情况也由当事人决定。领了结婚证以后,双方才是合法夫妻。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向110ask.com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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