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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九章专门规定了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本章的规定与法律中的股份有关/股票转让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中国公司并购的基本法律框架。综上所述,其主...
1.与并购方自身发展目标和规模相适应。 2.与并购方自身管理和经济实力相适应。 3.与并购方具有产业协同效应。 4.为并购方带来新的增值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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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吸收合并是指一个用人单位吸收其他用人单位的合并方式,被吸收单位消灭,吸收单位仍然存在; (二)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合并为新设的用人单位,原有两个用人单位同时消灭,新的用人单位产生。
公司合并后劳动关系仍存续的,新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赔偿,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1)并购:它是指目标公司控股权发生转移的各种产权交易形式的总称,主要形式有合并、兼并、收购等。并购是兼并与收购的简称。兼并一般指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的合并,组成一家新的企业。原来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新的公司来承担。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设,兼并通常有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2)收购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和证券交换等方式获取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资产、股票等,从而居于控制地位的交易行为。按照收购的标的,可以进一步分为资产收购和股份收购。兼并和收购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兼并是企业之间合为一体,而收购仅仅对方控制权。由于在实践中,兼并和收购往往很难严格区分开,所以习惯上都将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简称并购。收购是并购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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