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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员分两类:第一类,文员即普通意义的文员;第二类,“文员”即非普通意义的文员。主要分:行政文员、人事文员、文案文员、档案文员、销售文员行政文...
生产或者销售假冒产品,如果数额较大,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是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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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产品罪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与诈骗罪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具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在司法实践领域很容易将二者混淆,导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对二者进行区分,需要我们结合交易意图、交易价格和被害人受骗上当的原因及犯罪行为是否会扰乱市场秩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从本质上来说,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使刑法分则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基本上也可以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立法者既然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保护市场交易秩序,按照本条对罪状的描述,只有四种行为方式,并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有可能侵犯市场交易秩序,以及动用刑罚进行规制的必要,因此区分二者的任务变得必要且迫切。
养子女和继子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 ( 1)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从收养关系成立时起,双方应相互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而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由于继母或继父对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才互相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 2)养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即消除;而继子女同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而消除。继子女未成年时,生父母仍然对他都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样,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生父母和继父或继母有着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继父或继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则随着收养关系的成立,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消除,而与养父或养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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