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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站长、福州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翁齐斌说,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时效并非绝对。在一定条件下,超出一年仍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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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有一定的诉讼时效,我们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请仲裁,那么如果过了诉讼时效的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发生劳动纠纷要通过法律上的规定来进行处理,过了诉讼时效就不能进行劳动仲裁,但是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行,这样也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劳动者需要清楚的一点。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劳动争议时效,也即我们所日常所称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 2、在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会对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保护,但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便不再进行保护,也即权利人就此丧失了胜诉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为期一年的一般时效;一类是追索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劳动关系存续期限无限期,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实践中,广义上的劳动争议类型大致可以分为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补偿纠纷、调薪调岗纠纷、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纠纷、年休假纠纷、竞业限制纠纷、服务期违纠纷、劳动报酬(包括加班工资)纠纷、双倍工资纠纷、补缴社会保险纠纷、工伤认定纠纷等等,那么这些纠纷中哪些适用时效的规定,如果适用时效规定的话,哪些类型的纠纷适用一年的仲裁申请时效,哪些类型的纠纷适用劳动报酬的特殊时效,对此有必要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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