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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不得买卖转让的情形包括: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只取得使用权的房屋;被认定为危房的房屋;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已纳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房屋;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屋;法律限制交易的房屋。
不得买卖房地产转让的情况如下:(一)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检查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利有争议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公民的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没有按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没有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房地产转让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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