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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
1、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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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管渎职罪犯罪构成的特殊性是指:犯罪主体具有特殊性,因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公务的未列入正式编制的人员。犯罪主观形态具有特殊性,既可以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也可以表现为过失的玩忽职守。
食品安全渎职罪是典型的“结果犯”。以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没有出现这样的结果就不构成本罪。食品监管渎职罪同时属于“结果加重犯”。修正后的《刑法》第408条之一规定:“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对结果加重的处罚规定。本条还同时规定:“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意思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将从重处罚。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还规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罪名,对于未造成危害结果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的渎职行为,但符合上述犯罪构成要件的,仍可对其定罪处罚。
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的判刑标准: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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