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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监督渎职罪是指具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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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食品监管渎职罪,就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食品监管渎职罪主要由以下几点构成。(一)行为人是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二)行为人在主观上至少存在过失。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既可构成本罪,即在主观上应该预见自己的玩忽职守行为或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极其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行为是故意的,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的过失的。(三)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本罪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危害行为上包括两种行为方式,一为玩忽职守即消极的不作为,明明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而不履行监管义务,二为滥用职权即积极的作为,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在危害结果上要求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以营利为目的”规定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罪的构成要件,然而作为典型的贪利性犯罪,除了科技发展带来的人类无法察知控制的“社会风险”外,促使两类犯罪频发的根本原因还是为了牟取利益。食品监管渎职行为虽属于渎职类犯罪,当前应当理顺食品监管主体各方利益,采取积极措施,以提高打击和预防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成效。1、转变经济发展理念。地方政府在发展区域经济时,应当以广大群众的安全利益为根本导向,在食品安全治理问题上不能只关心企业或政府利益而漠视公众利益。2、理顺部门财政机制。为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家已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问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应以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理顺监管部门财政机制。3、加大刑事惩处力度。一方面,严惩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利益输送者,依法应处行贿罪最高档刑罚。另一方面,严惩食品监管渎职人员。4、加强公众参与监督。一是设立食品违法活动举报热线,对食品违法活动和食品监管渎职行为实行有奖举报,将食品监管活动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二是要加强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体及时曝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犯罪行为,揭露与不法分子联系密切的监管渎职行为,形成强大的监督和舆论压力。三是政府应积极回应公众监督。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定罪量刑。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相应渎职犯罪的刑罚等同或高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刑罚; (2)相应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目前,食品监管渎职罪的司法解释仅限于有关罪名的解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表述并不明确,也没有参考标准。 笔者建议:如具备徇私情节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可参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如不具备徇私情节时,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可比照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也相应提高,即以2年、3年的平均增加值为参照,从造成人员伤亡数量、非法获利的金额、销售食品的数量、食品扩散的范围或食品的市场估值等方面相应作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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