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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本市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兼顾单位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动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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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矛盾和纠纷,采取疏导、协调、交办、督办、工作建议等方式予以化解。国家机关发现重大、紧急信访信息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二)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三)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四)对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五)信访人不服答复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和期限。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至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报告阶段性工作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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