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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有11条: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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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流程有: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原则上适用人民陪审制;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对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人民检察院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或者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且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分别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审理。
一是各国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维护公益的需要提起行政诉讼作出了各种限制性规定,但是扩大了参与行政过程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其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受行政行为影响的直接或者间接相对人,甚至任何人都可以依法享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最重要趋势之一。二是利益关系的不特定性。在民事诉讼中,违法行政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公共利益,对普通民事诉讼往往只有不利影响,没有直接利益损失。当相对人不愿意、不敢或不方便提起诉讼时,一般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可诉对象的双重性。在国外,人民诉讼中的违法行政行为不仅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普通人也可以起诉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四是受案标准的严格性。人民诉讼必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执行人民诉讼案范围,防止原告滥用诉权,影响行政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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