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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补偿由于地区不同、同一地区区位价值也不同,补偿标准也不相同。 1、相关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拆迁工作统一由地方政府委托相关单位办理拆...
首先是对价一致原则,即对于原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对后房屋补偿享有权利,再比如私搭私建人对于该私搭私建部分的补偿享有相应权利。其次是特定指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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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对价一致原则,即对于原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对后房屋补偿享有权利,再比如私搭私建人对于该私搭私建部分的补偿享有相应权利。其次是特定指向原则,比如说特困补助应该发放给提交困难证明的家庭,大病补贴理应发放给患有大病的人、搬家补偿理应发放给实际需要搬家的人;再次照顾实际居住人原则,在拆迁补偿中实际居住在房屋内的人,是属于切实需要安置的对像,因此在拆迁款分割过程中优先保证实际居住人获得的拆迁款能够解决居住问题。当然在拆迁款分割过程中,还有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减拆迁款。
拆迁被安置人分割补偿款应遵循对价一致原则,对于原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给予补偿;遵循照顾实际居住人原则,对于实际居住、切实需要安置的对象给予补偿;遵循特定指向原则,对于提交困难证明的家庭发放拆迁特困补助,对于患有大病的人发放拆迁大病补贴,对于实际需要搬家的人发放拆迁搬家补偿。
老安夫妇膝下有3男2女,老安夫妇去世后,他们承租的公房由二儿子一家人承租。几年后,公房拆迁,二儿子一家得到了拆迁补偿款,其他兄弟姐妹遂将他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补偿款。日前,鼓楼法院经审理,以公房不属于遗产为由,驳回他们的诉请。老安夫妇共有3男2女。早年,他们居住在单位分配的宿舍。1994年,夫妇俩去世后,二儿子一家继续承租父母居住过的公房。2007年福州市拆迁公房,与住在公房内的二儿子一家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他几个兄妹得知情况后,多次要求分割拆迁补偿款,遭到二儿子一家的拒绝。最终,双方闹上法庭。庭审中,其他几兄妹要求法院判令拆迁补偿款由他们平均分割。二儿子一家则辩称,老安夫妇生前长期与二儿子一家人共同居住。夫妇俩去世后,该房子由二儿子一家继续向父母单位承租。二儿子一家长期居住、使用和管理该公房,并按时交纳房屋租金。到父母去世时,房屋仍属于公房,不能算是父母的遗产。因此,其他几兄妹没有理由要求分割补偿款。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老安夫妇承租公房,只享有使用权。承租人去世后,其与房产所有人的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拆迁时,拆迁单位与实际居住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二儿子一家是依据拆迁协议取得拆迁安置补偿,因此,拆迁费以及安置房都不应作为遗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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