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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复议的调查取证职权范围是什么

2022-08-03
关于调查取证行政复议人员职权范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了行政复议人员的调查取证权,“行政复议人员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时,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同时规定,“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理解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职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调查取证人员的要求。调查取证人员必须是行政复议人员,人数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二是调查取证的方式或方法。行政复议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特殊情况下,还可以现场勘验。取证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如 实作证的义务,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应当依法取证,不能采取胁迫或者欺骗的手段取证。调查取证是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权,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行政复议人员依法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利,否则就构成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可能灭失或存在灭失风险的证据,则可以先行调取,并采取登记保存的方法保存证据。调查取证要制作笔录,询问笔录要交当事人核对,并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三是调查取证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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