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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一般情况下,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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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条例》所规定的调解并不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自愿接受调解时,复议机关的调解才能进行。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争议双方当事人主动要求调解一种是复议机关依职权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这里的自愿不仅是指双方自愿采用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而且包括自愿履行调解结果。此外调解还必须遵循合法的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调查取证工作,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调查取证或者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调查取证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调查取证。 第三条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行政复议等程序性事项的,案件承办人可主动调查取证。 第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证据由国家机关保存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客观因素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调取证据 第五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调查取证的,应当提供调查取证申请书。 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 2、申请事项和原因; 3、申请调查的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人基本情况; 4、申请日期。 第六条调查取证工作由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承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提存的建议,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登记或者提存。 第八条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法定鉴定部门;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承办人向行政机构负责人汇报后指定,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条对需要固定的证据或证据现场,不适宜登记或提存的,可以采取拍照或录音的方式予以固定,拍照或录音应配书面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应当由调查人、见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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