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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以书面的方式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的...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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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申请由受害人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受理。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时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申请人应当通过签名和手印确认。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前、诉讼期间或者诉讼结束后6个月内提出。诉讼前提出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人身保护裁定后15日内提起离婚诉讼。逾期未提起离婚诉讼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动失效。
书面申请,若有困难,可口头申请。若当事人是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可由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代为申请。申请不需缴纳诉讼费,也无需提供担保。
受害人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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