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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消了对晚婚晚育夫妇奖励的规定,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正案》。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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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法原来的条文中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也就是说,男方迟于25周岁,女方迟于23周岁结婚生育的,属于晚婚晚育。双方可以在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规定不同,享受额外增加的假期天数。 这次草案将其修改为:“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我国已取消了对晚婚晚育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并在2017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修改为:“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此,自2017年1月1日起没有晚婚假了。
正常婚假为3天,晚婚增加7天。正常产假为98天,晚育增加30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各地的具体规定会有点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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