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信息报告员可以聘请新闻媒体记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乡(镇)卫生院管理人员,企业安全员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的教职工等人员担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等渠道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负责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及时返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或可能发生相同突发事件地区开展合作;(四)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五)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58人已浏览
1,042人已浏览
1,561人已浏览
5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