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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共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
应急响应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修复公共设施,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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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或可能发生相同突发事件地区开展合作;(四)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五)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三)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保障协调机制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成员单位之间的合作,并与相邻地区或可能发生相同突发事件地区开展合作;(四)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五)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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