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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结婚时间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不一样。婚姻的本质是男女共同生活、共同...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方进行的精神抚慰,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一些因素:一是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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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一般以受害方遭受财产上的实际损失为限,而对于离婚精神损失费赔偿金额,则要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确定。审理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对赔偿数额的评定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侵权情况。根据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来确定赔偿数额。若侵权人的主观动机具有故意或恶意,侵权行为的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及危害程度不同,则应有不同的赔偿数额。同时,若受害人因对方的侵权行为,生理和心理上受到的伤害较重,离婚后的社会评价降低,再婚比较困难及无生活来源的,则赔偿数额应适当提高。 (2)侵权人承担责任的能力及管辖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案件所在地的生活水平,若侵权人的经济能力明显无法承受权利人的主张的,则赔偿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减少,而对于诸如社会知名人士、社会地位较高的人或对社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当事人,则其赔偿的数额应相应提高。这样才能达到抚慰受害人及惩治过错方的目的,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受害人家属在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时候,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第一、侵害人过错程度。侵害人的过错主要是指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第二、侵权人是否获利,获利数额多少。侵权人如果获得利益了,那么必然地受害人利益会受到这样或那样的损失,因为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利益是一定的,它总是从这一方流向那一方,那一方流向另一方。第三、侵权行为的方式、场合和范围。第四、受害人精神受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即受害人精神痛苦的轻重。第五、侵权行为的社会后果和社会影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要考虑酌定因素:第一、当事人主体的类别。第二、社会状况的影响。第三、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赔偿数额应该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 2、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加害人有效的制裁; 3、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在导致后果的原因中的作用,以此适当减轻赔偿主体的责任; 4、考虑过错方侵害的情节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1、《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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