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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一、什么是言词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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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广义上的物证),但是,实物证据的范围显然是要大于证据法定种类中的物证的,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还是称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更为妥当一些。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即为言词证据,它包括以人的陈述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证据,如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跟高兴为您解答刑事诉讼中有什么证据的问题如下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纳入诉讼轨道。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这表明,证据资料只有上述法定的表现形式才能进入刑事诉讼,但是,具有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一定都是具有客观性、相关性的证据。例如,物证有可能被伪造,证人可能说了假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也许存在不实之词。所以,在了解和掌握证据种类的时候,要对证据概念有全面的理解,懂得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所指出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所体现的内涵。同时,必须特别注意理解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3款的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中领悟出上述三款法律规定之间密切的逻辑关系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证据分为八类。在这八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当然归属于言词证据。此次修改中,鉴定意见代替了原法条中的鉴定结论被纳入进来,鉴定意见得出的过程包含了鉴定人运用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而进行的主观分析、抽象概括,是鉴定人对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或看法,尽管它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做出鉴定意见所使用的仪器、材料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但也应归属于言词证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则笔录不同,它只是如实地记述了实物状况,虽以文字的形式存在,但缺少主观的思维活动,因此只能算作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证据的载体,如果他们所承载的内容是语言陈述,则可以算作言词证据。文章将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四类严格意义上的言词证据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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