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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的范畴是什么?

2021-09-29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证据分为八类。在这八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当然归属于言词证据。此次修改中,鉴定意见代替了原法条中的鉴定结论被纳入进来,鉴定意见得出的过程包含了鉴定人运用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而进行的主观分析、抽象概括,是鉴定人对相关问题发表的意见或看法,尽管它是以书面形式存在的,做出鉴定意见所使用的仪器、材料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但也应归属于言词证据。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则笔录不同,它只是如实地记述了实物状况,虽以文字的形式存在,但缺少主观的思维活动,因此只能算作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是证据的载体,如果他们所承载的内容是语言陈述,则可以算作言词证据。文章将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四类严格意义上的言词证据进行讨论。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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