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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其建筑面积控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当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的申请人为外来劳动者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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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 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 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公共租赁住宅保障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城镇住宅困难家庭。新就业没有住宅的员工。外来工人。住宅困难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宅,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2年以上,在新区实际居住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新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的1、2倍以下。3、新区没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家庭没有住宅,或者现有住宅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家庭住宅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4、没有租共住宅,没有租用廉租住宅,没有购买经济适用住宅,限价商品住宅等住宅保障5、住宅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符合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在当地实际居住;2011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00元;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申请。 新就业职工须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就业地城市户籍5年以上;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在就业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符合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年满18周岁;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主城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他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地方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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