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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卖家欺诈威胁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怎么处罚

2021-11-17
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和损失赔偿,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故意隐瞒出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售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因此,如果是上述商品房欺诈,购房者不仅可以解除合同,还可以要求退还双倍的房价。如果不属于上述商品房欺诈,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能要求双倍房价。

相关法规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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