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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经地(市)以上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行政措施,报XX备案。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XX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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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是农业人口的,除执行第十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申请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女方老人的,如女方家姐妹多人,只照顾其中一人;(二)兄弟二人以上,年龄都超过三十周岁,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只有一人有能力的;(三)夫妻一方为的;(四)女方为三十周岁以上,只有一个女孩的;(五)长期在自然条件差的山庄窝铺居住,只有一个子女的;(六)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上一年无多胎生育的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符合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根据当地的人口计划安排生育。照顾独女户生二胎后又出现多胎生育的村,应停止安排下一年度独女户生育第二胎。
为贯彻落实计划基本国策,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对按本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的,处罚决定生效。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执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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