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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2021-06-19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果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学生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校车行驶中,因校车司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校方承担补充责任。但如果司机与校方存在雇佣关系的,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由校方承担责任,而司机无需与校方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校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校车司机与校方承担事故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方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1、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并非由学校提供的,校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至40条规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比如乘坐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校方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学校方面,主要明确校方是否尽到保护和管理学生的义务;另外需要清楚的是驾驶车辆、司机和校方的关系。驾驶车辆属于个人,或公司,或校方,各种情形下赔偿责任的追究都是不同的。如果校车是个人的,则由个人承担赔偿,如果校车是公司或学校的,则由公司或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因生理或精神原因无法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的老年人、植物人、连体人、智障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准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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