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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最高人民法...
先拿户口本去复印,再拿了复印件到传真机上去发传真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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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传真件的效力不能与原件同等对待。但在诉讼过程中传真件是可以作为一份有效的证据被法院所采信的,当然法院在将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认定时可能会从如下几方面考虑,这是作为当事方必须要注意的事项:第一,传真件是否传真人所发出,这是首先要认定的问题,法院会根据传真的号码,时间以及登记号加以认定其真实性,通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将传真件视为双方履行的依据之一,临时有变更的,也应对传真件之原件存档处理,并对该传真件发出时做出登记记录。对于传真件接收者未经事后核实便依照传真件的内容履行的,如果不符合上述几种情况的特征,不能认定传真件真实有效。第二,对于重大问题因时间紧迫需要传真及时变更或者处理的,应当保证在发出传真的同时也要将传真件的原件,寄发给接收人,以示证据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如果接收人未经审核或者在履行过程中传真者未将原件寄发给接受者的,接受者有责任和义务要求传真者在履行应尽的证据保全义务。同样,如传真接受者不能证明上述基本事实的,传真接受者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离婚手续的办理需要双方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原件。户口簿的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的户籍证件,否则无法办理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户口簿; 2. 本人的身份证; 3.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传真不可以代替复印件,复印件和传真件不一样。传真件可以查询出出处,所以可以作为一种凭证,而复印件只能做为一个文件使用,没有凭证作用。但是复印件和传真文件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对合同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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