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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1年以上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
保障对象因终止城镇住房保障或者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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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对象需要终止租赁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书面告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由住房保障部门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办理相关手续。
住房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业务办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物价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的;(二)未按规定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住房租赁补贴的;(三)擅自变更住房保障方式、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保障性住房出租出售价格、装饰装修标准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四)以搭配建设方式建设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未将搭配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收回条件、收购价格等内容纳入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五)未按规定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档案的;(六)对住房保障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依法处理的;(七)未按规定履行住房保障职责的;(八)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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