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一种具有创新意义的信贷品种,是指具有品牌优势的企业用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的商标专用权作质押物,从银行...
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客体是分许可使用权,是指经许可人同意或明确授权,被许可人可以许可第三方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针对商标专用权价值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适时寻求“组合标的”质押融资办法,鼓励企业以商标权再辅以企业家个人信用做联带质押,支持发展商标权和有形资产捆绑式质押融资等各种手段降低和分散风险。 (二)企业的综合实力直接决定了商标专用权价值,商标专用权价值则直接反映企业的经济实力。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应牵头组织加强商标专用权价值的会计和评估理论的关联研究,寻找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为目的与财务会计相结合的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方法,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标准,建立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保证评估结果的权威性和准确性;同时规定“最大商标专用权价值有效质押比例”,对接受融资的企业经营行为造成更有效的约束力,降低融资机构的风险,促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循序渐进的发展。
根据《担保法》75条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质押条件是“依法可以转让”。提醒企业办理商标权质押时应该注意以下的问题: 1、出质的商标须是有效的商标,所以我们需要了解商标是否还在有效期,是否被撤销、注销或无效而丧失商标专用权。 2、商标没有被限制转让。如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在查封期限内,商标是处于限制转让、许可或质押的状态。 3、商标是否已经质押过,已经质押的商标在其剩余价值不足的情况下是不能再次质押的,如果剩余价值足以再次质押,那么也需要在先质押的质权人优先受偿商标价值。 4、对同一注册人在与质押商标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办理质押登记。用于以保证质押商标可以依法转让,从而保证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将质押物变现以优先受偿。
1、申请人填写的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应详细准确,以保证邮件送达和便于联系。 2、出质人名称与商标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3、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4、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5、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商标局不予登记。 6、出质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申请质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1人已浏览
109人已浏览
301人已浏览
1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