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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节能工作坚持统筹规划、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以结构节能为根本,以科技节能为支撑,以管理节能为保障;坚持节能与...
本市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和有效衔接,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建设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建设智能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和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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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节能服务机构应当公正、客观地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监测、审计、认证等服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负有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制定与节能有关的政策和标准时,应当征询节能服务机构、行业组织和节能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意见,并组织科学论证。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本市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同时抄报所在区、县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其能源利用状况。
市人民政府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节能专项资金在市财政预算中要保持一定比例的增长。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支持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以及技术研究开发;(二)支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三)支持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四)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服务;(五)节能表彰奖励;(六)支持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七)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节能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节能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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