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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的,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
交通碰撞事故造成出租车停运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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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停运损失一般由汽车每天造成的成本损失和运营利润损失组成。因此,在实践中,计算出租车在维修期间停运的合理损失,可以结合以下因素: (1)出租车的运营成本,如租赁出租车的日/月租金、车辆保险费等; (2)事发前6个月或1年内出租车营运利润数据; (3)事故所在地出租车行业的收入标准; (4)出租车因维修而实际停运的天数。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除交通事故导致的实际财产损失可要求责任人赔偿之外,因车辆停运而导致的营运损失还可以要求事故责任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交通事故中车辆的停运损失,按照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对于通常的运营收入情况,由车辆运营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车辆运营人要提供证据证明车辆停运的时间内可以获得的合理收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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