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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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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有哪些情形 (一)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期交楼。 (二)交楼后与合同约定不符合。 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 (三)不合理收费。 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办理房产证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 (四)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委责任,未及时修缮。 房屋作为一种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是难免的,但关键是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比如地下车库漏水、墙皮开裂等等。在购房之初,购房人都已经交纳了一笔维修基金以及物业管理费,解决这些问题是开发商或者物业责无旁贷的。
工程款纠纷应对策略主要是: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主动与发包人、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进行协商解决,争取能够达成还款协议。 2、找追债公司帮助,在欠款人拒不支付工程欠款的情况下,部分被欠款人选择请求追债公司的帮助,来协助要回工程欠款,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3、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判决之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解的,也可以达成和解,然后签署和解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一、提出分割申请这种应对方法适用于商标被部分驳回的情况。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商标被部分驳回后,申请人在15日内,可以将已经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分割后的申请生成一个新的申请号,但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二、放弃部分商标或服务项目在多数情况下,引证商标不止一个,有的多达五六个。引证商标的情况各有不同:有的与申请商标近似度高一些,有的则近似度低一些;有的有恶意抢注的嫌疑或其他瑕疵、可能被宣告无效,有的则属善意注册、难以争议;有的已经实际投入使用,有的则明显没有投入使用、可能被撤销。值得注意的是,放弃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不仅可以在商标局驳回审查阶段提出,还可以在商评委驳回复审阶段提出;甚至在后续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参考“2016京73行初1812号”关于号“WESTLAKE”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法院仍然会接受商标申请人主动放弃部分商品或服务项目,从而排除部分引证商标。 三、清除引证商标障碍与情势变更原则清除引证商标障碍的手段,无外乎针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主张引证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亦称“撤销”申请)、宣告无效申请或者协商购买;《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商评委可以“暂缓审理”商标评审案件的情形,主要是针对商标异议、无效宣告案件中,“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情形,并未规定适用于驳回复审案件。因此,实践中,商评委基本上不接受商标申请人提出的引证商标已经被提出异议、争议、撤销甚至转让,从而希望暂缓审理的请求。 四、关于引证商标进入确权程序是否导致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止的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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