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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 2、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
确定行政复议范围的基本模式,就是复议范围的法律规定模式或基本标准,依据这个标准来确定何种行政纠纷可纳入行政复议之内。理论上关于复议范围模式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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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该共同行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它们为共同被申请人,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在行政管理实践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较多,对此应区别情况如同一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以这些工作部门所属的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如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以它们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如同一级别或不同级别政府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共同上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管辖机关。
结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照《行政复议条例》有关内容,商标行政复议的管辖为: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禁止商品销售、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封存商标标识和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责令赔偿决定不服的。 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有关商标事项主要是:其一,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其二,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不服的。其三,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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