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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条款不可以取代质押合同。质押条款是质押合同中的内容,质押条款并不够全面,还需要签订全面具体的质押合同才可以。质押合同,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
要明白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抵押和质押的定义: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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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是专门针对动产的,不动产不能办理质押手续。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股权能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不受限制,股东以其出资向本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质押的需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
不动产作为担保财产是不能转移的,因此不能质押,只能办理抵押手续。 1、质押的定义: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2、不动产的定义: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探矿权、采矿权等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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