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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国土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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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震、火山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火山监测设施,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
地震、火山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省级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级监测台网必须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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