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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庭前交换在实践中的应用是哪些

2023-04-06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审判精神代表着我国诉讼法的一个特定历史阶段。办理案件以查明事实为主要任务,以求实体裁判上的公正、公平。但这也是重实体、轻程序的一种代表思想。随着‘正当程序’的精神融入立法,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中对程序的重要作用也提高到与实体并重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是贯彻实施了这种程序与实体并重的精神。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这一立法精神,一改过去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取而是科学、系统、严谨的证据规则,这是对‘已发生事实’不可恢复性的正确面对,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最高院出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中,证据交换程序就是一个崭新的亮点,是普通法系先进司法经验的学习与引入试行。一、证据交换规则的理解与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前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证据交换规则是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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