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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公积金扣款于每月工资发放后的5个工作日扣款。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
需要22-25个工作日的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1。员工提供处理材料;2。管理中心审批;3。管理中心发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通知;4。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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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可以在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设、重建、自营住房修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员工在市内行政区域外购买、建设、重建、自营住宅修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支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房费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五)提供必要的保证 (6)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定金第一(一)项中的规定期限、第二)项中的规定比例和第六)项中的其他条件由管理中心制定,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已经处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在未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之前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23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员工应向管理中心提交贷款申请书。 管理中心从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5天内决定允许贷款或不允许贷款,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允许贷款的,管理中心必须说明原因。
2016年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的调整,具体情况如下:一、放宽贷款申请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三、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四、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倍数。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为职工申请贷款时近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不含近12个月的一次性补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倍数目前按15倍确定,今后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房价水平、住房公积金缴存水平和资金规模等因素进行调整,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职工个人可贷额度计算低于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五、萧山、余杭、富阳区个人可贷额度余额倍数按主城区标准执行;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余额倍数,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执行。六、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政策同步调整。继续完善贴息贷款业务,扩大贴息贷款规模,满足职工贷款购房需求。七、此次政策调整中放宽贷款申请条件、提高最高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首付款比例自2016年4月3日起执行;调整可贷额度确定方式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公积金贷款政策:在北京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北京购买自住住房,符合缴纳条件,夫妻未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贴现贷款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其中,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购买政策性住房的,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全额连续存款,申请贷款时处于存款状态(2)购买非政策性住房的,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全额连续存款,申请贷款时处于存款状态(3)在管理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的退休职工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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