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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是可以解散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明确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
当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不一定要解散。 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决议存续,可以继续经营,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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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解散,在公司营业期届满后,公司是接续经营,还是解散,主要看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如何决定的。 因此,在实践中,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继续经营的,依法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继续经营。这时又有两种处理方式: (1)主张解散公司的股东,要求其他股东收购其手中公司的股权,或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2)当其他股东不同意收购股权或回购股权,又不同意解散公司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需要注意的是,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能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当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不一定要解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虽然营业期届满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此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决议存续,可以继续经营,否则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注销程序,注销公司。因此,当公司营业期届满时,公司是否需要解散全看公司股东的决定。
当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时,不一定要解散。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虽然营业期届满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但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由此营业期限届满后,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决议存续,可以继续经营,否则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注销程序,注销公司。因此,当公司营业期届满时,公司是否需要解散全看公司股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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